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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12-2 09:24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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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明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于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省调研时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体现了辩证思维、战略思维和系统思维,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既是执纪目标,又是工作遵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全面理解、深刻把握、认真实践。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划分的。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调的是“防致病”理念,要求全体党员勇于自我批评、自我监督,并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同时强化组织责任,加大组织监督力度,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远离纪律和规矩“底线”,防止一时迷失,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强调的是“正歪树”理念,对那些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党纪党规“底线”的,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处理和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小患酿造成大祸;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强调的是 “治病树”理念,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要不留情面,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以达到当头棒喝、用猛药、治病救人的目的;第四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强调的是“拔烂树”理念,对这类严重腐败分子,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健康肌体。
    “四种形态”所对应问题性质逐步加重,所涉范围却逐步减少,真正体现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内涵,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防致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从而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生态。
贯彻执行“四种形态”需要解决的问题
    准确把握、科学运用“四种形态”,构建监督执纪新常态,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抓实抓细,要努力解决好下面几个问题。
    一是纪检监察干部观念应适应新形势。有部分纪检干部以能“办大案、办要案”感到自豪,导致出现“放长线钓大鱼”的片面政绩观,对落实抓早抓小等治标治本策略把握不当,应对错位。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理论指导和舆论引导,让纪检监察干部真正领会“四种形态”新要求的精髓。
    二是相关党内法规制度应配套完善。除了前不久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部党内法规外,其它党内法规制度的修改完善也需跟进。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2003年颁布的,其内容也有与党的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不尽适应的地方,亟需修改。
    三是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考核体系应适当调整。对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和纪委的纪检目标考核工作要与时俱进,对考核体系、考核指标等进行调整和完善。改变目前考核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缺乏抓手、问责没有统一标准的现状,改变一段时间内纪委工作“办案为上”的片面工作格局。
    四是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改革和人员设置应科学规范。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纪检监察干部需要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当好“护林员”、“啄木鸟”。要创新执纪监督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督实效。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人员需适当进行调配。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对策和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应继续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纪律建设思维,把真正管住纪律作为深化“三转”(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方向,把“四种形态”要求落实到纪检监察具体工作中,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
    一要转变执纪方式。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动辄则咎,让“四种形态”体现到“抓早抓小”的具体实践和“严管厚爱”的教育管理之中。
    二要拓展监督举措。在制度设计层面,更加注重把思想建党的优势和传统植根其中,让铁的纪律变成组织成员的内心信念,让规范和要求变成全党心悦诚服的行为自觉;在制度执行层面,更加注重多措治党、灵活运用手中的“武器”。发现违纪苗头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马上处理,像啄木鸟那样,发现虫子就及时啄出来,因时制宜、对症下药。
    三要强化“两个责任”。要把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四要加强制度建设。坚持标本兼治,把整治突出问题与建章立制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将贯彻执行“四种形态”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要有针对性地确定制度建设的重点,按照“科学、管用、成熟”的要求,做到成熟一项、出台一项、管用一项。对相关制度进行废、改、立,以制度机制的创新推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常态化、长效化。要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做到令行禁止,不断巩固扩大成果。
    五要提高队伍素质。坚持“三转”领航,积极顺应“三转”对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的新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能力领跑,将提升履职能力作为经常性、基础性工作,突出岗位特色、实践特色,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能力;坚持作风领先,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保持定力、强化担当,树牢法治思维、做到干净干事。 (作者系曾都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隋意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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