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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统一性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6-15 08:10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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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系统总结纪律建设理论与实践经验,先后三次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订,纪律要求的红线和违纪处分的标尺更加清晰明确,纪律处分的理念也实现了优化发展。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的原则、理念和方法,为纪律执行提供了有力有效的指导和规范可靠的依据,为纵深推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学习贯彻《条例》,可以从《条例》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统一性来加强党纪学习教育。
  把握纪律建设的政治性: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一是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把“两个维护”的要求贯穿始终,推动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明确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底线要求。充实完善政治纪律部分的处分条款,有利于精准认定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及时发现和清除政治隐患。三是以更高标准保持政治上的先进性纯洁性。《条例》抓住政治纪律这个纲,带动各项纪律严起来,把政治要求体现在党的各项纪律当中,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更高的政治标准,确保党在政治上的先进性纯洁性。
  把握纪律建设的时代性: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一方面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立规,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条例》坚持科学立规,既系统梳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又注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保持制度连续性,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另一方面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条例》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作必要修改,着力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例如在廉洁纪律中,条例在规范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
  把握纪律建设的针对性: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党内法规
  《条例》针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作出纪律处分规定,着力强化对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纪律约束,促使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一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重点、难点问题。在群众纪律中,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在工作纪律中,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彰显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坚决态度。二是聚焦党员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工作纪律中增写了多条处分规定,充实完善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三是针对执纪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类似问题,《条例》也作出了相应修改。如在政治纪律中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还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等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
  把握纪律建设的统一性:总结纪律建设理论与实践经验
  一是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的统一。一方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工作纪律中增写了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另一方面,充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鼓励“四敢”干部,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等情形。
  二是坚持纪在法前和促进纪法贯通的统一。一方面,以更为严明的纪律要求强化了刚性约束,另一方面,以更为周严的规定落实了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党员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治安管理、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党员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三是坚持重点问题和推进全域治理的统一。一方面增加“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处分情形,要求全党必须时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始终保持政令畅通、党中央大政方针落地生效提供坚实纪律保障。另一方面还做到全时、全域、全链条强化纪律监督,加强对党员实行全周期管理。增加了对离职或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了对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规定,坚决抵制和打击消极回避、避重就轻、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等行为,倒逼党员干部守信践诺、担当有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对《条例》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学细悟学、新旧对照学、联系实际学,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随州篇章、加快建设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作者系市委党校学员组织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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