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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动了河砂?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9-21 10:05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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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日报通讯员 邓楸子 杨燕

  河砂素有水中“软黄金”之称,属于国家重要矿产资源,是保护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不可缺少的铺盖层和保护层。为一体推进惩治犯罪、保护公益、修复生态和诉源治理,广水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刑事+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模式,努力构建河砂协同保护格局。
  严格审查 高质效办好盗窃河砂刑事案件
  受委托处理的河砂堆放在河沟里为何凭空消失了?原来,是有人深夜作案……2024年4月8日,广水市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陈某某、冯某某提起公诉。经审理,4月19日,法院分别判处陈某某、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
  2023年12月15日,被害人沈某某发现自己堆放在河沟里的河砂居然不翼而飞,遂前往公安报案。
  经查明,2022年,陈某某想用2万元买下沈某某手里正在处理的河砂,但协商未果。2023年6月,陈某某得知有卖河砂的渠道,起意盗窃沈某某的河砂,并趁其堆放的河砂无人照看时,联系人员进行拖运并销售。
  “兄弟,帮我运点砂,好处少不了你的。”陈某某联系到冯某某,并称自己已经打好招呼,可以进行拖砂。7月,在陈某某的安排下,冯某某带领司机使用四轮自卸货车、三轮车,先后分两次将沈某某的600余方河砂进行拖运售卖,陈某某得款53000元。
  “拖运的河砂跟售卖的河砂数量有些偏差。”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冯某某在为陈某某运输河砂的当天,秘密将其中40余方河砂送人及自售,得款2500元。
  在该起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一方面通过细致审查准确认定被盗河砂价值,依法以盗窃罪对陈某某、冯某某提起公诉;另一方面强化释法说理促进二人认罪认罚。二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在委托进行社会调查基础上对冯某某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协作配合 高标准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024年6月18日,广水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接到余某某涉嫌非法采砂案相关线索,检察官结合该起刑事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的理由,迅速展开全面调查核实。
  “该起刑事案件不能不诉了之!……非法采砂的数量无法计算、价值无法认定,其中一次行政处罚被法院裁定不予准许执行,导致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反映道。
  经查明,相关行政机关在办理余某某非法采砂案过程中,存在调查取证不全面充分、未告知听证权利、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法定期限且未依法履行催告程序等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的违法情形。
  6月19日,该院行政检察部门积极依法履职,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单位规范执法,建议加强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提高执法规范水平,完善执法办案相关工作机制等。
  据悉,该院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注重融合“一体化”法律监督,坚持探索“四大检察”线索移交、配合协作机制,特别是“行刑衔接”的连续贯通,充分发挥横向“检察一体化”效能。
  能动履职 高要求推动构建协同保护格局
  “非法采砂不仅存在盗采河砂的行为,往往还伴随着装运、收购、销售河砂等行为,装运没有矿石合法来源凭证的河砂同样可能违法,相关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
  2023年9月,广水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结合河道非法采砂行政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活动,针对非法采砂中的盗采、装运、收购、销售等行为开展全流程全路径监督,就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及执法不规范问题制发检察建议。
  其中,2023年9月21日,该院针对某行政单位办理武汉某物流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来源凭证的河砂案中存在的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勘验检查程序不规范、未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等问题,向该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单位依法依规整改,并建议该单位通过自评自查,系统梳理、分析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完善执法办案相关工作机制。
  据悉,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充分有效利用“两法衔接平台”,通过与行政机关建立和运用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不断畅通监督线索来源,不断以协作监督提升监督质效,以强化履职实现有力监督。
  河道砂石事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广水市检察院以案件“小切口”聚焦民生“大保护”,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厉打击非法采盗河砂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检察监督推动矿产资源协同保护格局,为维护广水河道采砂管理良好秩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梦回吹角连营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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