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一)本市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及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再对其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取消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办理购房和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需提交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限制性规定。
(二)取消对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房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二、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
(三)对符合分类调控政策精神,购买第二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按照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关于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支持居民合理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配足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三、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六)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同上),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自2014年10月30日起执行。
四、引导企业合理开发建设
(七)取消对商品住房户型设计“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进一步优化住宅、商业房屋的配比,鼓励开发企业根据区域城市功能定位和市场需求设计适销对路的产品。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住宅套型比例要求的,仍执行原合同约定条款。
(八)增加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节点中拨付频次,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使用效率。
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方案、房源公示、销售行为监管,强化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平台,引导开发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对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十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测、统计和分析,对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
七、利用市场资源补充保障性住房需求
(十二)通过政策扶植,采购空置的中、小户型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棚户区改造、示范小城镇安置住房的需求补充。
八、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的分类调控
(十三)对各区域房屋交易量、土地供应等情况进行定期综合评判,确定土地分类调控的意见,实施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九、深化部门联动服务
(十四)进一步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公交路网及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进度;尽快完善公交场站、学校、餐饮、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十五)加大产业导入,带动产城互动;加强重点地区商业用房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吸引高端产业、发展楼宇经济,提高设施利用率。
十、强化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十六)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有关房屋交易情况及相关政策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正确分析解读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