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四中全会公报系列评论解读之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法学教授 黄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一重要论述,充分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的内在一致性,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完善提供了明确思路。
首先,法治是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保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重要的论述之一。四中全会对“法治经济”的着力强调正是对三中全会这一深刻论述的有力保障。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植根于良法之中,蕴含了良法的法治这一根本性的治理结构得到确立,将为动态演进的市场经济持续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法治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保障。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确立了基本原则。四中全会《决定》有利于在廓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过程中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利于政府强化市场思维、尊重市场行为,有利于一系列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地,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与市场边界的调节,特别是要求政府职能从聚焦于事前审批,转换到依法建立健全积极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而只有法治,才能真正把握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度”。
再次,法治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保障。市场主体有效参与竞争和创新需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竞争能带来繁荣,有法治保障的竞争才能带来持续的繁荣。四中全会《决定》将有力推动公平竞争环境的塑造,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创新,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更是从法治的角度,通过为市场主体提供公正救济的方式力促公平竞争保障的实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毫无疑问,四中全会《决定》的这一论述意义深远,理论和实践价值重大,不仅体现了限制公权力与保障私权利并行的现代法治思想,而且为我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动力。